(安徽省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安徽省文联)是中共安徽省委领导的文艺界人民团体,由省级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和全省性产(行)业文联组成。
第二条 安徽省文联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全省文艺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做好文艺界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安徽省文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文化自信,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文艺力量,致力推动安徽文艺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创新型文化强省,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安徽省文联把推动创作生产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引导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生活、扎根人民,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性,尊重规律、继承传统、鼓励创新。坚持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努力创作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民族的优秀作品。
第五条 安徽省文联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中国文联业务指导。
安徽省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和产(行)业文联按行政区划、依托基层单位、根据专业特点,建立组织、开展工作。上级文联依法依章程指导下级文联的工作。
第六条 安徽省文联积极促进全省文艺界人士的团结,加强同中国文联及国家级各文艺家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联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文学艺术团体和文艺界人士的交往交流,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安徽省文联着力履行团结引导职能,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持续开展马克思主义文艺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观教育,自觉把弘扬中国精神、传播中国价值、凝聚中国力量作为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完善优化文艺作品和人才评价体系,科学设置文艺评奖奖项,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奖机制,提高评奖权威性、公信力和影响力。认真开展文艺批评和理论研究。
第八条 安徽省文联着力履行联络协调职能,制定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办法,组织引导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履职尽责。密切联系基层和创作一线文艺工作者,增强文联及所属文艺家协会领导机构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构建新文艺组织、新文艺群体联络体系。加强网上文联建设。切实加强文艺界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繁荣发展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积极开展民间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推动安徽文艺走出去,讲好中国故事安徽篇。
第九条 安徽省文联着力履行服务管理职能,加强各级各类文艺人才库、专家库建设,加大各艺术领域领军人物、新文艺群体拔尖人才、中青年文艺骨干和基层文艺工作者培养力度。延伸服务手臂,推动优质文艺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加强基层文联组织建设。规范完善安徽省文化艺术基金管理办法。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改进文艺家协会会员管理。发挥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承担相应的社会治理服务职能。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艺事业建设,吸收社会资金,扶持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第十条 安徽省文联着力履行自律维权职能,引导文艺工作者坚守艺术理想,树立和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努力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成立职业道德建设委员会,加强文艺界行风建设和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积极开展文艺志愿服务。依法反映文艺工作者和团体会员的正当诉求,维护文艺工作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安徽省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全省性的文艺家协会、各市文联为安徽省文联团体会员。全省性产(行)业文联提出申请并经安徽省文联主席团批准,可成为安徽省文联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安徽省文联章程,执行安徽省文联的决议,负责完成安徽省文联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的各项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安徽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安徽省文联的活动,对安徽省文联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安徽省文联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安徽省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安徽省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安徽省文联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选和安徽省文联特邀产生;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经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提出委员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团体会员委员,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负责人职务后,该团体会员应推举新任主要负责人接任,并报主席团批准。
第十六条 安徽省文联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重大问题;修改章程;选举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安徽省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
第十八条 安徽省文联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听取和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安徽省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根据工作需要,批准设立专门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工作。
第二十条 主席团设书记处,主持安徽省文联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安徽省文联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关程序可予以调整、撤换或罢免。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安徽省文联经费来源:财政拨款、社会赞助、事业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安徽省文联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纪律,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徽省文联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安徽省文联的英文全称是“ANHUI FEDER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 CIRCLES”,缩写为“AHFLAC”。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安徽省文联代表大会通过实施,解释权归安徽省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