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入会细则

时间:2025/05/28
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入会细则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全省各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为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全省性的产(行)业民间文艺家协会(学会)和民间文艺社会组织,提出申请经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批准,可成为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义务:遵守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执行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决议,完成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交付的任务,开展符合章程和自身需要的工作和活动。

       团体会员的权利:推选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全省代表大会代表,推荐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参与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活动,推荐其会员加入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对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依法依章程对各团体会员和民协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指导。团体会员不能按照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章程正常开展工作或不再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经安徽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可予以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由地方文联或民协推荐,经本会研究通过后,可以成为本会会员:从事民间文艺搜集、整理、翻译、研究、编辑、出版、教学和组织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者;发表、展出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民间文艺作品者;优秀的民间诗人、艺人、歌手、故事家、工艺家等;凡在我省的中国民协会员,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受赠本会编辑出版的民间文艺刊物和有关资料;经本人申请可以自由退会。

       第十九条  会员应尽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纪律,违反本会章程,干扰破坏本会工作,违反社会公德、艺术道德、损害本会权益和声誉,被党纪处分和刑事处分的,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分别给予提醒教育、谈话戒勉、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员资格等相应处理,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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