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触动人们的神经,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文艺领域也未能避免舆论“泥石流”的危害。为更好地发挥文艺评论的引导作用,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围绕文艺领域存在的“网暴”现象,约请专家学者从政策管理、社会治理、传播伦理、美育教育、网络文艺等不同层面撰写系列文章,以期广大文艺工作者“以笔为剑”开展客观理性、专业权威的评论,用理性之光、正义之光、善良之光照亮生活,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让网络暴力的丑恶行径和现象无处遁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本期特刊发一组文章,以飨读者。
思想自觉为旗 行动自律当剑
以健康网络文艺评论助力
网络暴力治理
郝向宏
打不掉网络暴力这一“毒瘤”,就树不起向上向善的网络新风尚。网络文艺,有着强烈的意识形态属性,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阵地,是激发网络主流舆论正能量的最前沿,是增强人民奋进新时代精神力量的动力源,要以贯彻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政策的思想自觉为旗帜,以网络文艺评论“除暴致良”的亮剑发声新态势为武器,高擎精神火炬,捍卫良好网络生态,照亮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新征程。
互联网的诞生拓展了人类生存发展的空间,网络空间和自然时空一起,构成了人类工作、学习、生活的全域空间。同时,由于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数字生产力的快速提升,国家文化数字战略的广泛实施,使得具有数字化文艺生产、个性化文艺审美和网络化文艺传播特征的网络文艺,成为比自然空间的传统文艺更具影响力和塑造力的文艺形态。由此,网络文艺也成为网络空间防范网络暴力的重要领域。网络文艺评论作为“除暴致良”的利器,践行评论“致良知”,履责评论“真善美”,必须自觉担负起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的定分止争的积极作用。
要坚决清除诋毁、歪曲、丑化、抹黑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之暴,坚定致行“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之良,塑造网络文艺坚守“国之大者”的培根铸魂态势。网络作为不同意识形态交锋的主阵地,是西方反华势力进行所谓“普世价值”渗透的重要路径,捕捉阶段性社会情绪、利用个别网络意见领袖、假借特定网络文艺形式,挑动社会消极心理和危害国家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是西方反华势力的惯用伎俩。网络文艺评论要以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观察网络文艺现实,以国家网络安全法规为衡量标准,发出正义之声,形成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除暴致良”舆论钢铁长城。
要坚决消除唱衰、看空、消解、贬损人民有信仰、民族有希望、国家有力量之暴,坚定致行“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之良,塑造网络文艺坚守“社之正者”的蓬勃向上态势。一些研究者指出,现在的社会进入“乌卡时代”,具有不同于以往时代的不稳定、不确定、更复杂、更模糊的特性,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目标更加多元、经济分层更加多向、文化追求更加多样。网络文艺评论要针对“金钱拜物教”、“信仰解构说”和“躺平佛系论”等围攻社会正能量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坚决斗争,让坚定的信仰、踔厉的奋斗和矢志的创造蔚然成风,形成捍卫社会繁荣发展的良好进步氛围。
要坚决扫除蔑视、质疑、对冲、否定有筋骨、有道德、有温度文艺作品之暴,坚定致行“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之良,塑造网络文艺坚守“艺之美者”的挺膺担当态势。有的网络作品,片面强调“小确幸”“小而美”,对冲为时代画像、为人民抒写、为理想放歌的现实主义和浪漫主义作品,甚至以个性情绪妄加质疑历史上的经典作品,影响和降低了网络文艺对历史之美、山河之美、人文之美的展现。网络文艺评论要结合文艺的初心使命,用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尺度,坚决与无底线的娱乐、过度化的戏说、机械式的生产和肥皂泡式的搞笑进行斗争,对片面以个人悲欢和个性情绪的随机性肤浅式创作进行批驳,特别要对那些动用水军拉踩、谩骂、贬低正能量文艺作品的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回击,让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网络文艺作品大行其道,形成铸就网络文艺高峰的厚实基础。
要坚决去除针对个人集中发布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害隐私、挂人吊打、人肉打赏等信息之暴,坚定致行“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之良,塑造网络文艺坚守“网之强者”的守望相助品格。据调查,目前针对个人的网络暴力行为,在以公职人员、演艺明星、企业经营者为重点的基础上,正逐渐向社会普通公众蔓延,成为影响公众安全感、秩序感和幸福感的严重问题。特别是当前网络暴力行为出现了花样翻新、推力迭代和识别防范难度加大等趋向,社会危害度不断加大。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对网络暴力的综合治理,目前已经出台了《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并对拟出台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上述文件突出了对网络暴力的预警机制建立、网络平台鉴别处理职责和适用司法条款程序进行了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分别适用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进行严厉惩处,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规定,对于实施侮辱、诽谤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应当由自诉转公诉。这些法规的实施,将对网络暴力行为起到有力的防范和惩治作用。
文明办网和依法治网,是防范和消除网络暴力行为的“两手硬”,是建立防范和消除网络暴力行为机制的“鸟之双翼”,为网络文艺评论充分发挥思想自觉和行为自律提供了坚实保障。网络文艺评论工作者要进一步发挥抵制网络暴力的思想自觉,自觉践行文艺界核心价值观,不得发布违反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的文艺作品,更不得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把不同流派、不同门类甚至不同文艺见解的争论诉诸网络暴力,不得以各种粉丝活动实行围攻打击报复的网络暴力行为,否则,将会触发法律严惩网络暴力机制,受到严厉处罚。网络文艺评论要进一步引导网络文艺工作者远离网络暴力的行为自律。要切实践行《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点击查看),要在抨击网络暴力时,坚持守正创新、科学说理和勇于担当,在事关网络文艺工作者个人声誉名誉荣誉、重大社会秩序和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既不能轻描淡写,更不能爱惜羽毛,而要旗帜鲜明,金刚怒目。网络文艺评论要积极引导网络文艺工作者,把追求高远的艺术理想与塑造自身良好的形象结合起来,把严格遵守防范惩治网络暴力的法规与自觉远离网络暴力行为统一起来,把抨击网络暴力行为与践行网络文明结合起来,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和山清水秀的网络文艺新生态。
△《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修订稿)》
*作者:郝向宏,中国评协新媒体委员会主任、中国文联网络文艺传播中心主任
治理文艺评论网络暴力需德法并举
田水泉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二者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代社会治理必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文艺评论领域中的网络暴力的治理也不例外。
德治强调的是道德教化在治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倡导良好的道德品质与行为规范来达到治理目的。“灿烂星空在我头上,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新时代以来,道德建设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愈来愈受到重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文联发布的《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发布的《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发布的《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等,都属于德治的范畴。强调通过道德约束和行为自觉,提高全社会和网络世界的文明程度,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文环境和社会氛围。
治理文艺评论中的“网暴”,道德引领有两个向度:一方面要倡导“批评不出恶言”。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应当允许评论者和广大网民通过网络对文艺作品或文艺现象等发表不同意见甚至是尖锐批评。见解独到、犀利辛辣的文艺批评是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的苦口良药。评论者应当把握好正常文艺批评与网络暴力的边界,坚守为人做文的道德良知和职业底线,在开展批评时做到有理有据、言之有物、不出“恶言”,坚决摈弃评论中的粗俗粗鄙、霸气戾气,更不做见人下菜、主观恶意、人身攻讦式的批评。倡导大家加强道德自律,保持文艺工作者应有的风度,维护网络文艺评论应有的格调。
另一方面,要倡导“点赞不作媚相”。净化文艺评论网络空间,同样要防止无底线、无节操的吹捧式评论充斥网络,侮辱网络受众的审美,欺骗普通网民跟风消费,甚至刺激上当受骗者的神经,引发由逆反心理产生的网络骂战。从某种意义上讲,“捧杀”与“棒杀”有着同等的危害,所以,表扬也要讲究分寸。应当引导网络文艺评论的参与者恪守文艺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无论是自发地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还是受邀对某部作品或某位艺人进行推介式、宣发式评论,都应牢记文艺评论的宗旨,注意发挥其价值引导、精神引领、审美启迪等作用,实话实说、褒优贬劣,对作品质量或艺人表现给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令人信服的评价。只有这样,才能为作品和艺人赢得真正的好口碑,才能更好地促进文艺事业良性健康发展。那些红包评论、人情评论、庸俗吹捧、阿谀奉承、蓄意炒作,只会引起网友的反感,挑动意见相左者的不满情绪,甚至引起不同意见的情绪对立,进而成为点燃“网暴”的导火索。
近两年来,德治在文艺评论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愈发明显。特别是《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等职业道德公约发布后,广大文艺工作者不断增强道德自觉,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在自我严格要求的同时,还主动监督、提醒、帮助其他参与网络文艺评论的网友共同进步。网络上的文艺评论客观理性的多了,极端偏激的少了;耐心说理的多了,胡搅蛮缠的少了;就事说事的多了,人身攻击的少了。文艺评论网络空间越来越风清气正。
在充分肯定德治在文艺评论网络暴力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必须认清“网暴”存在的严重性、复杂性,仅靠道德引导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德治重在自律,其作用会因人、因事、因环境而发生变化,不是每个人都具有较高的道德约束力。对那些道德之光无法照耀的地方,法治的引导和惩戒则十分必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花样翻新、不同形式的“网暴”,在冲破道德底线、破坏网络生态的同时,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严峻挑战。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机关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针对“网暴”形成的社会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新型“网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3年8月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网暴”案件审理情况专题新闻通报会,发布了一批涉“网暴”典型案例。数据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建院至发布会当日,以自然人为原告、以判决形式审结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共有465件,其中涉“网暴”名誉权纠纷案件占比高达55.3%。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网暴”案件的主要特征,阐释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裁判思路,彰显了司法机关向“网暴”违法行为“亮剑”、依法打击“网暴”的鲜明态度,在网络世界中划出了所有参与者的责任清单和法律红线。
依法管网治网、打击网络暴力,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网暴”治理法治化水平,擦亮“法律之剑”,以法治守护网络家园。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此外,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些法规的密集出台,表明了国家依法治理“网暴”的决心。上述治理规定和指导意见,对依法管网治网、完善治理措施、畅通诉讼程序、有效打击“网暴”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治理“网暴”有了更明确、更严格的法律依据。尤其是《指导意见》正式实施后,对于文艺评论中的“网暴”这类违法行为,受害者除可以以损害个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网暴”实施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也可以从刑法的角度予以追究,结合具体情形以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对网暴实施者定罪量刑。法治的强制力、威慑性,无疑会大大增强“网暴”的治理力度。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治理文艺评论中的网络暴力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任务,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律的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的践行离不开法律约束。在文艺评论“网暴”治理过程中,需要把道德和法律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充分发挥德治引领作用,又要强调发挥法治的强制作用,实现良法善治,有力清除文艺评论中的网络暴力“毒瘤”,达到建设文艺评论良好网络生态的目的。
*作者:田水泉,中国评协视听艺术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影视中心主任、著名编剧
重申“网络只是载体”:
坚持网络文艺评论的人学立场
林玮
网络文艺评论与网络文艺几乎同时诞生,具有鲜明的网络特质,或称“互联网精神”。它在话语上表现为擅用“网言网语网感”,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在传播上更贴近圈层化的文艺生态,评者与评者、评者与作者之间有更多直接对话的可能;在价值上则更加多元、立体,避免定于一尊。但是,随着算法技术的迅速发展,原本强调去中心化的网络特质开始被恶意利用。有组织的网络暴力以水军、恶评、炒作,甚至“定点爆破”等形式,将“文艺评论”原本具有的人学立场悄然替换为赤裸裸的话语权力之争。这种“网络文艺评论”,看似也有评有论,但它没有评论者的个人立场,而是一种“伪评”。
抵制伪评,倡导真评,关键要恢复网络文艺评论的人学立场,它必须是针对文艺本身有感而发的鲜活感受、正确价值和鲜明态度。网络只是载体,网络文艺评论本质上当然是评论,它要有人的立场、人的姿态和人的情感,而非仅为求流量;要有评论人的自律与自觉,而非只有商业目的和粉丝导向的利益诉求。
伪评不问价值观,只用暴力
从“伪评”的主体来看,以暴力为表现形态的“网络文艺评论”至少有两种。一是营销号主导的“网络文艺评论”,这种“评论”基本通过蹭热点的方式,好作惊人之语,为引人注目,难免故意要用煽动人心的话语展开攻势。它们不是用富有逻辑与体认的话语展开理性分析,意图引领某种对话氛围,而是刻意拉踩、偷梁换柱。譬如暑期档热映影片《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获得了很好的票房,就出现了不少题为“浅谈《封神》:揭秘真实历史的商纣王”之类的评论类短视频。他们借用历史学著作《翦商》中的观点,为文艺作品中的纣王翻案,罔顾艺术真实与历史真实的差异,缺乏对“封神榜”传说形成的历史背景考察,更不惜彻底颠覆既有的文艺传统和价值认知,暴露出其对文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无知。二是粉丝主导的“网络文艺评论”。这种“评论”只问“爱不爱”,不问“好不好”,将自身喜好、自我意识强加于网络社会,视他人趣味如无物,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表现。这种“评论”与真正的评论所应具有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精神是背道而驰的。它是对“评论”的暴力借用乃至玷污。这种“评论”一旦控制不好,就有可能导致谩骂、攻讦,从而败坏了整个网络社会的风气。其中,资本还有可能趁机介入,借势捞钱。2019年,某蔡姓男星走红,粉丝们借助涉案的“星援”APP,大量转发其微博,竟达到1亿转发量;有老艺术家表示不认识这位男星,马上就遭到其粉丝的人身攻击和污言秽语。这种“评论”的形成,从其主导者(粉丝群体)开始,就免不了受算法的作用。算法知道什么样的人有可能喜欢什么样的明星,爱听什么样的话,又会说出什么样的话。于是,就有了“星援”APP这种不到一年就赢利800万的算法产品。
专业评论要开路,敢于亮剑
网络作为一种社会生态,其特征就是人人都能说两句的分享与众创。可是,“人人都能说两句”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说得好、说到位。在美与丑、真与假、善与恶等原则性问题面前,文艺评论仍需要专业性。专业的文艺评论家在面对所谓“网络文艺评论”出现偏差乃至暴力时,甚至在那之前,就应该有充分的专业自觉和责任自觉,勇于亮剑,敢于批评,长于对话。
文艺评论家是文艺工作者中最接近受众的群体,理应自觉搭建起艺术与群众之间的桥梁。这一桥梁既要强调学术民主、艺术民主,尊重审美差异,更要尊重艺术规律和专业规范,自觉履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和《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开展健康、专业的批评。这种批评有三重属性:一是立场坚定、方向正确,需以爱国为民、崇德尚艺为核心价值;二是合理反思、“合礼”对话,以紧贴时代、科学讲理为基础;三是朝气蓬勃、秉持操守,以勇于担当、守正创新为追求。它不因为言论的场所在“网络”,就可以肆意妄为、不讲“武德” 。相反,正是因为在网络上展开“众目睽睽”的评论,更需要自觉自律,讲求策略。一方面,专业的批评以严谨而理性的对话姿态提出,是非专业批评的示范,它可以引导言论者朝向规范、有序的言论形态迈进;另一方面,专业的批评以文艺发展史为资源,在大量同类文本的比较中作出判断,也能为文艺创作提供审美价值的坐标,使其创作能够做到有本可参、有迹可循、有的放矢。
对于专业评论来说,网络只不过是言论的载体。虽然它在话语形态、传播形态等方面有着极强的网络属性,甚至批评都不一定以文字形式进行,但是,专业评论的专业性、引导性和对话性却一点儿也不能少。“评论家意识”和“评论家素养”在网络社会中更应得到强化,避免专业评论被舆论带着跑,甚至迫于舆论压力而改变专业立场。
倡导人人都来评,凝聚合力
从书刊报纸到广播电视再到网络,评论都需要借助某个载体才能实现。载体的变迁,不应该影响文艺评论的本真性和基本立场。网络作为文艺评论的载体,便于对话的同时也更有可能形成算法旋涡和权力“山头”。因此,就更需要评论家有意识地倡导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同不合理的算法对抗。
评论家要深刻而清晰地意识到自身职责,意识到文艺评论作为一种知识生产和学术活动,具有“公器”属性,不能只凭个人好恶,更不能拜金失范、见利忘义,而要有“为历史存正气、为世人弘美德、为自身留清名”的自律与自觉,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到文艺评论中来。
只有“人人都来评”,人人都站稳脚跟,客观说理,网络超越一般意义上的评论载体的特殊属性才能发挥正面作用。“人人都来评”的背后还需要有充分的机制和规则保障,让人人都来监督“网络文艺评论”,人人都有对不良风气说“不”的意识和渠道。特别是当某些黑粉捏造事实、恶意攻击的时候,“人人都来评”还需有必要的法律武器,将违规恶评、侮辱诽谤关进笼子里。2022年,电视剧《苍兰诀》大火之后,某主演女星就遭到了黑粉的编造抹黑,那些出现在微博上的“网络评论”言语粗俗,荒诞不经。这位女星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艺应该由人来评,即使在网络时代,人工智能与雇佣水军都不应该是文艺评论的主体。重申网络只是载体,正是要强调网络文艺评论的人学立场。只有评论家先做人,做一个自律自觉的真人,说真话、讲道理、求真理,“人人都是人”的评论生态才有可能在网络时代出现。
*作者:林玮,中国评协会员、第二届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浙江大学哲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文章刊发于《中国艺术报》2023年11月13日第5版)